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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应对法>要求进口食品提前通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美国卫生部 食品及药品管理局 21 CFR 第1部分 [Docket No. 2002N-0278] :

2004年4月20日


     

     概要: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和海关及边防总署(CBP)对FDA2003年10月10日在联邦注册(68 FR 58974)中发布的<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再次开放30天,以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要求对进口或用于进口美国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提前向FDA进行通报.再次开放30天来征求意见,是根据<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序言中的说明而提出的.序言指出,在2004年3月,FDA和CBP将再提供30天的期限,以保证那些提供意见的人或机构能够在我们对外宣传和教育的过程中有所获益,并同时使他们能够熟悉该法规使用的系统,时间要求,以及提前通报系统需要的基本数据和信息.

     期限:从本文在联邦注册发布日期开始时计,为期30天.可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对<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提交意见和建议.

     地址:书面意见的提交地址:The Division of Dockets Management (HFA-305),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630 Fisher Lane, rm. 1061, Rockville, MD 20852. 电子形式提交的意见:http://www.fda.gov/dockets/ecomments.

     如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May D. Nelson, 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 (HFS-24),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100 Paint Branch Pkwy., College Park, MD 20740, 电话:301-436-1722.

     补充信息:

     I.背景

     2003年10月10日,FDA和CBP发布了<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以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简称FD&C Act,21USC381(m))第801(m)中的有关新增条款,这些条款是根据<公共卫生安全和恐怖活动应对法2002>(简称恐怖应对法)的第302节修订的.恐怖应对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0日开始,对进口食品进行提前通报.<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要求对进口或用于进口美国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68FR58974),向FDA进行提前通报.同时还要求以电子方式通过CBP的自动商业系统(ACS)中的自动经纪人界面(ABI),或FDA的提前通报系统截面(FDA PN)来提交提前通报(21 CFR 1.280).进口或用于进口的食品如果没有向FDA提前通报,就有可能被拒收,拒收的产品将会被扣留(21 CFR 1.283).

     在<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801(m)条款的规定下,FDA将选择一段时间范围,而且"不少于卫生部部长对这些通报进行接收,审查和回复所必须的最短时间***".根据这个原则,<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要求所有信息必须在食品到达口岸前不超过5天和不少于8小时(水运到达货物),4小时(空运和陆路铁路运输的货物),及2小时(陆路公路运输的货物)的时间范围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FDA,并经FDA确认和进行字面完成的审查(21CFR1.279).但是,在发布<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时,FDA提出保证,寻求不同的方法来提高与CBP<提前电子通报最终法规>联合使用的整合性,以缩短提前通报的时限.我们在<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的序言中指出(68 FR 58974 at 58995),到2004年3月12日之前,FDA和CBP将发布一项计划,包括执行程序,以便能达到利用统一和整合的系统来进行提前通报的目标,并且对<恐怖应对法>强制要求的空运和公路运输所规定的提前通报时限和FDA<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所规定的通报时限进行协调和调整.空运和公路运输方式的提前通报时间范围是由CBP颁布的<要求提前电子显示货物信息>法规来规定的(68 FR 43574, 2003年7月23日).

     出于上述原因,以及为征求提前通报法规的其它方面的意见,我们将提前通报法规作为暂行的最终法规发布,并提供了75天的征求意见期限.此外,为保证帮助那些意见提交人实际了解所使用的系统,时限及所需要的基本数据,FDA还提出,计划在2004年3月重新开放30天来征求意见,而这与FDA和CBP联合公布的有关时间范围的计划是一致的.    

     由于<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的重要性,FDA和CBP在2003年12月发布了<提前通报执行政策指南>(CPG),该指南对在不中断食品进口工作的同时,又能执行恐怖应对法所提出的提前通报的要求,提出了具体措施(见执行政策指南,110.310节 ― "<公共卫生安全和恐怖活动应对法2002>要求对进口食品实行提前通报",该指南可以在http://www.cfsan.fda.gov/gauidance.html获得(68 FR 69708, 2003年12月15日)=.<提前通报执行政策指南>提出,在2004年8月12日之前,FDA和CBP主要目标是对受此法规影响的公司和个人进行教育.在此期间内,FDA和CBP对不符合要求者将采用积极沟通和教育,逐步征收民事罚款,直至最终拒收进口的食品货物.对发布的<提前通报执行政策指南>,FDA和CBP都指出,希望受此法规影响的公司和当事人,在过渡性的政策执行期间,能够展现出诚实的态度.

     II.有关说明

     我们以前是将提前通报法规作为过渡性的最终法规来发布的,并提供了75天期限来公开征求意见.此外,为保证帮助意见提交人实际了解所使用的系统,时间范围及所需要的基本数据,FDA还指出,计划在2004年3月重新开放30天来再次征求意见.因此,我们将全面地征求对<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的意见和建议.

     对其它联邦机构项目所管辖的食品或公司的提前通报,如CBP的海关-贸易合作对抗恐怖主义组织(C-TPAT)和自由及安全贸易项目(FAST),或由其他政府机构进口的食品(68FR 58995),我们在<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中也表示要探索其它灵活的提前通报方法.C-TPAT是一个由政府/商业发起和组织的项目,其目的是在改善贸易流通的过程中,同时提高货物的安全性.在参与这个项目时,商业机构必须用与CBP联合制定的安全指南,并对其连锁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自我分析,而且还必须让其连锁供应商中熟悉和了解安全指南和C-TPAT项目.这些商业机构必须向CBP提供其卡车,司机,货物,供应商,及运输路线等特定和相关的信息.C-TPAT的成员公司有可能符合快速通关和减少检查的资格,但是,这些公司无法豁免CBP的<提前电子通报最终法规>的要求(见CBP的<要求提前电子展示货物信息最终法规>(简称提前电子信息法规)(68FR68140)).

     FAST,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及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自由及安全贸易"(Free and Secure Trade)的 缩写,这是一种在不减缓美国南北边境的合法贸易的情况下,用来改进边境安全,及快速通关的系统.    

     FAST处理方式也适用于加入了C-TPAT和雇用了在FAST注册司机的进口商,承运人和外国生产商(南部边界).建立这个项目的目的是加速9/11后的建设和执行C-TPAT.

     FDA和CBP计划对在FDA的提前通报最终法规中采纳FAST的通报时限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以及对通过征求意见而提出的其它灵活性替代方法进行评估.为了帮助评估,FDA和CBP要求对下列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与C-TPAT/FAST有关的问题:

     1. 需满足FDA提前通报要求的食品产品能否有资格使用C-TPAT和FAST成员所使用的快速通关和信息传递?如果可以,怎样才能做到?

     2. 如果对经由陆路运输食品的提前通报时间与CBP的<提前电子信息最终法规>要求的通报时间一致,即缩短到提前1小时,那么,FAST成员是否需要更短的时限?

     3. 能否对C-TPAT中的安全检查和检验程序进行某些修改,以使其能够处理FDA监管的食品和动物饲料货物?如果可以,需要怎样做?

     C-TPAT或FAST的任何成员,或作为其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将不受法规制定时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的影响.

     有关灵活和可供选择的提前通报方法的问题:

     1. 如果缩短FDA提前通报法规的时限,那么,对FAST成员,或对其它联邦机构进口的食品,是否需要提供其它可供灵活选择的方法?

     2. 在考虑对由其它联邦机构进口食品的灵活替代方法时,FDA应该考虑什么样的因素或准则来检验这些方法?是否自愿地参与这些方法?如果是,FDA是否应该考虑对连锁供应商进行检查,即从生产商到该产品的持有人,包括审查它们的安全计划,以决定需要制定什么样的程序和措施,以防止在参与这些项目的过程中对其设施的渗透?

     3. 在考虑灵活的替代方法来提交提前通报时,FDA是否应考虑其它附加方法或条件,以确保所有需满足<企业注册最终法规(暂行)>(68 FR 58894, 2003年10月10日)要求的公司,其在FDA的注册信息得到及时地更新,并经过FDA的验证?

     4. FDA是否应该考虑参加者的条件,例如,对连锁供应商,从生产商到食品持有者,进行检查,审核他们的安全计划,以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方法和措施来防止对其设施的渗透?

     5. 是否应考虑将食品类别作为加速提前通报处理或其它灵活选择方法的一个准则或要素?如果是,是否某些食品应该被排除在快速提前通报系统之外?如果是,以什么为依据来决定什么类别的食品应被排除在外?

     6. 如果FDA在提前通报最终法规中采取缩短提前通报时间,FDA是否应象CBP在<提前电子通报最终法规>中的做法一样,采用逐步缩短通报时间?

     7. FDA是否应该为提交人和传送人,包括经纪人,提供提前通报的培训项目,以保证所提交数据的准确性?

     感兴趣的人和机构必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并在本文所规定的期限内(见期限),将有关上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到: Division of Dockets Management (见地址).所有提交的意见均需要二份复印件,个人只需提交一份复印件.通过电子系统提交http://www.fda.gov/dockets/ecomments. 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将由本文抬头括号中的文件号码来区分.在Division of Dockets Management,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早9点至下午4点期间,可以查阅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已于2003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FDA将对再次开放征求意见期间和上次征求意见期间(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结束)所收到的意见进行说明,并将在最终法规中对<提前通报最终法规(暂行)>进行确认或修该.但是,FDA不对以前考虑和解释过的意见进行任何说明.

       这份文件是由FDA在2004年4月14日发布的.我们做此翻译是为了给企业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资料.虽然我们尽量让翻译更准确一些,但我们认识到在翻译过程中,仍然会有猜测,含糊,或不准确的因素存在.因此该文件的正式版本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英文原文请参阅:http://www.cfsan.fda.gov/~lrd/fr04414b.html.

     


本文信息提供和翻译:DAVID SHI(北京陆桥质检认证中心驻美办事处美国FDA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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